案件事实:陈某为“磁吸式数据线”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其发现深圳某公司在网上销售的产品落入了其专利保护范围,遂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5万元。在开庭后判决之前,陈某将涉案专利转让给案外人王某。
争议焦点:诉讼期间,原专利权人将专利转让给他人后,法院如何处理其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9条:“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法院判决: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期间,原专利权人转让涉案专利权的,其诉讼主体资格不受影响。人民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权的,应当依法支持原专利权人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但被诉侵权人能够证明其已获现专利权人许可的除外。本案中,陈某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地位并不改变,仍然是本案的合法原告,法院最终作出的生效判决效力自动及于新的专利权人王某。
主题词:#专利权转让、#诉讼主体资格、#拘束力、#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60-008号案例:陈某诉深圳市某公司、张某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