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专利权纠纷审理期间,原专利权人转让专利,诉讼主体资格不受影响,构成侵权应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案件事实:陈某“磁吸式数据线”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其发现深圳某公司在网上销售的产品落入了其专利保护范围,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5万元。在开庭后判决之前,陈某将涉案专利转让给案外人王某

争议焦点:诉讼期间,原专利权人将专利转让给他人后,法院如何处理其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249:“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法院判决: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期间,原专利权人转让涉案专利权的,其诉讼主体资格不受影响。人民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权的,应当依法支持原专利权人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但被诉侵权人能够证明其已获现专利权人许可的除外本案中,陈某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地位并不改变,仍然是本案的合法原告法院最终作出的生效判决效力自动及于新的专利权人王某。

主题词:#专利权转让、#诉讼主体资格、#拘束力、#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60-008号案例:陈某诉深圳市某公司、张某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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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9-07 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