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中以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宜绝对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但应予严格限制

案件事实:深圳某公司为案涉“伸缩套管锁紧装置”发明专利的权利人权利要求记载零件“限位块”其限位平面的宽度(L)必须是束环夹内径的 0.5-0.8倍。其起诉上海某公司和广州某公司制造、销售的产品侵犯了案涉专利权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的限位平面宽度(L)是束环夹内径的 0.45倍。

争议焦点:本案中存在0.05的差值,被诉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六十四:“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法院判决: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中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宜绝对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但应予严格限制。当具有差异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系以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实质相同的功能,达到实质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同时,综合考虑技术领域、发明类型、权利要求修改内容等相关因素,认定有关技术特征等同既不违背社会公众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合理期待,又可以公平保护专利权的,可以认定构成等同技术特征。本案中,宽度下限仅差0.05,差值在10%以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种微小的变化显而易见,属于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且功能和效果实质相同该数值特征并非该专利最终获得授权的关键。认为构成等同,侵权成立并判令上海某公司赔偿30万元。

 

主题词:#侵害发明专利权、#数值限定技术特征、#等同、#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60-010号案例:深圳某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广州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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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9-07 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