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拉斯设备有限公司、河北阿特拉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民再1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阿特拉斯设备有限公司(AtlasEquipmentCompany,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南96大街1313号(1313South96thStreet,Seattle,WA98108,USA)。

代表人:鲁克夫(FlorianLouisKuffel),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敏,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瀛,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阿特拉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大街201号。

法定代表人:郗青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莉,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阿特拉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拉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阿特拉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阿特拉斯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终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304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阿特拉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敏、潘志瀛,被申请人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莉、路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特拉斯公司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允许阿特拉斯公司查阅、复制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2.判令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允许阿特拉斯公司查阅其包括原始会计凭证在内的所有会计账簿;3.判令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允许阿特拉斯公司指定审计师对其账目进行审计;4.本案诉讼费用由河北阿特拉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5年7月16日,阿特拉斯公司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中方股东签订《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阿特拉斯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成为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50%。阿特拉斯公司委派鲁克夫(FlorianLouiskuffel)和周作民担任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董事,后将周作民更换为MatthewKuffel。2010年至本案起诉期间,河北阿特拉斯公司曾发出过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但因阿特拉斯公司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中方股东的矛盾,双方未再召开过董事会。

在本案一审判决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向阿特拉斯公司发送了《合营各方的协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河北艾尔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章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河北艾尔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河北阿特拉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董事会决议、2011-2013年审计报告及每个月财务报表,在本案二审期间向阿特拉斯公司提交了2014年度审计报告和每个月的财务报表。

另查明,阿特拉斯公司经营和销售的产品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产品相同,并且阿特拉斯公司的代表人鲁克夫的侄子MatthewKuffel于2006年6月22日成立AtlasEquipmentCO.II.LLC(以下简称AtlasII.LLC)。根据河北阿特拉斯公司提供的信息,经该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到天津海关调取证据,天津海关出具证明:查明阿特拉斯公司曾多次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竞争对手石家庄欧字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思拉瑞泵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宏昌泵业有限公司处直接购买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相同的货物。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因此,股东对于上述内容享有绝对知情权。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向阿特拉斯公司发送了诉讼请求中要求的合资协议、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2010-2014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但尚未发送2015和2016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应当向阿特拉斯公司提供最新的年度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其次,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因此,股东对于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属于相对知情权的范畴,要以正当目的为前提。本案中,阿特拉斯公司的股东鲁克夫在担任河北阿特拉斯公司董事期间,又注册成立了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经营范围一致的AtlasEquipmentCO.LLC(以下简称AtlasLLC),同时其侄子MatthewKuffel作为股东注册成立了AtlasII.LLC,并以阿特拉斯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这些公司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并通过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竞争对手处购买与其经营的相同的产品,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损害了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利益,应当认为阿特拉斯公司有不正当目的。不应支持阿特拉斯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第三,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虽然规定合资任何一方可以自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合资公司账目进行审计,但是该规定是以不违反公司法为前提的。由于阿特拉斯公司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不正当,因此,河北特拉斯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判决:(一)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阿特拉斯公司提交2015年至判决生效日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二)驳回阿特拉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阿特拉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允许阿特拉斯公司查阅、复制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3.改判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允许阿特拉斯公司查阅包括原始会计凭证在内的所有会计账簿;4.改判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允许阿特拉斯公司指定审计师对其账目进行审计;5.河北阿特拉斯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二审法院查明:对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河北阿特拉斯公司无异议;阿特拉斯公司对于一审法院认定“阿特拉斯公司经营和销售的产品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相同”以及“阿特拉斯公司曾多次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竞争对手石家庄欧宇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思拉瑞泵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宏昌泵业有限公司处直接购买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产品相同的货物”等事实存有异议。

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没有异议的部分,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存有异议的部分,在说理部分中予以评述。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1.河北阿特拉斯公司是否应当允许阿特拉斯公司查阅、复制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2.河北阿特拉斯公司是否应当允许阿特拉斯公司查阅其包括原始会计凭证在内的所有会计账簿;3.河北阿特拉斯公司是否应当允许阿特拉斯公司指定审计师对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账目进行审计。

关于问题,阿特拉斯公司认可收到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答辩状所述第一项“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各期财务会计报和月报表”等文件,认可一审判决主文中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属于其所主张的财务会计报告,但坚持认为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允许其查阅和复制上述文件而不是仅提交上述文件。对此,该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保障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上述文件材料无论以电子版或文字版的方式提交,在阿特拉斯公司收到上述文件内容后均能达到使其了解公司信息的目的,即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的规定。因此,阿特拉斯公司关于必须按照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到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去查阅、复制公司存放的上述文件文本并无必要,该上诉理由不应得到支持。

关于问题二,对于阿特拉斯公司的代表人鲁克夫在美国设立AtlasLLC,鲁克夫的侄子MatthewKuffel作为股东成立AtlasII.LLC,以及AtlasLLC之前在北美销售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产品,后销售国内其他厂家同类产品等事实,各方均无异议。因此,鉴于阿特拉斯公司、AtlasLLCAtlasII.LLC三家公司的上述关联关系,无论AtlasLLC(含AtlasII.LLC)在国内销售厂家的变更是由于阿特拉斯公司还是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原因,其结果均是AtlasLLC不再销售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产品而转而销售与该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生产厂家的同类产品。虽然阿特拉斯公司上诉称AtlasLLC从事销售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生产行为属于上下游关系,不属于相同经营范围,但是正是这种生产与销售的关系,可能影响河北阿特拉斯公司产品在北美的销售情况,进而影响该公司利益。因此,即使阿特拉斯公司对一审查明“阿特拉斯公司经营和销售的产品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相同”以及“天津海关出具证明查明阿特拉斯公司曾多次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竞争对手石家庄欧宇贸易有限公司等处直接购买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相同的货物”等事实不予认可,均不影响阿特拉斯公司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判定。一审法院以阿特拉斯公司具有不正当目的而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问题三,阿特拉斯公司二审庭审时称,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合营合同章程约定了股东可以单方委托审计,因此,应当允许其单方审计。对此,该院认为,上述法律规定是对于上述第一项是否构成不正当目的的情形所作出的除外规定,即如果在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情形下,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不应认定为有不正当目的。本案中,AtlasLLC销售其他厂家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相同产品的行为并非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全体股东的约定,因此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虽然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规定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账簿,但是如果该行为存在不正当性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同样可以拒绝,以维护公司合法利益。因此,阿特拉斯公司要求其单方指定审计师对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账目进行审计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另外,目前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合资公司、中方股东及外方股东之间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矛盾和互不信任的情况,对此,各方均应首先依据合营公司合同及章程设置的公司机制处理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矛盾与问题。从公允、均衡的角度考虑,允许阿特拉斯公司查阅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会计账簿及允许其单方审计并不能达到解决各方矛盾和消除不信任的目的。

综上,阿特拉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阿特拉斯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1.股东有权查阅合资公司文件档案材料,这与合资公司将相关文件的复印件以邮寄等方式交给阿特拉斯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审判决将阿特拉斯公司查阅、复制原始文件的权利限缩为“以邮寄方式取得复印件”的权利适用法律错误。2.二审判决认定阿特拉斯公司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公司配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公司所负有的基本义务,除非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然而,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阿特拉斯公司具有不正当目的。其次,阿特拉斯公司、AtlasLLC(含AtlasII.LLC)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经营范围并不一致,不存在实质的竞争关系。阿特拉斯公司仅持有河北阿特拉斯50%的股权,由于其税务账户一直关闭,未进行过任何泵及泵件的采购销售活动。AtlasLLCAtlasII.LLC为同一家公司。AtlasLLC主要从事泵及泵件的采购销售,河北阿特拉斯公司主要从事泵及泵件的设计、生产以及基于生产的销售。再次,早在阿特拉斯公司投资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前后,鲁克夫及阿特拉斯公司的关联公司AtlasLLC(含AtlasII.LLC)就一直在从事与泵业有关的经营活动,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及中方股东对此是明知且认可的,因此并不损害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合法权益。(二)阿特拉斯公司有权查阅公司包括原始会计凭证在内的所有会计账簿并有权单方进行审计监督。1.基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股权查阅会计账簿理应包括原始会计凭证在内的所有会计账簿。2.合资合同和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单方审计监督权,河北阿特拉斯公司提供会计凭证是其应当履行的配合审计义务。3.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可以认定为有不正当目,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审法院以存在不正当目的为由否定合资合同的约定以及章程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三)二审判决逻辑错误。合营双方存在矛盾和不信任,否则也不会出现知情权纠纷。阿特拉斯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目的就是了解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在中方股东控制之下是否存在中方股东损害公司及阿特拉斯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况。查阅会计账簿和单方审计权的行使确实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各方矛盾,达到消除不信任的目的,但如果连获知公司真实情况的权利都无法依法保障,其他更为复杂的权利或机制更不可能实现。(四)二审判决没有遵守对合营各方平等、均衡提供司法保护的原则,这将对中国营商环境的塑造造成负面影响。综上,阿特拉斯公司请求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阿特拉斯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河北阿特拉斯公司承担。

河北阿特拉斯公司辩称:(一)阿特拉斯公司要求查阅、复制合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记录、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已经得到实际履行,达到了了解合资公司经营状况的目的,足以满足其确定股权状况和价值的目的,其没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基础。(二)阿特拉斯公司通过其控股的AtlasLLC从事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相同的销售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关系,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三)协议和章程的履行应当以符合法律要求为前提,在其查阅账簿目的不正当,损害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利益的情况下,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可以拒绝提供公司账目供阿特拉斯公司指定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四)阿特拉斯公司以原判决没有平等、均衡提供司法保护,损害营商环境为由申请再审缺乏依据。请求驳回阿特拉斯公司的再审请求。

再审期间,河北阿特拉斯公司提交了一份《备忘录》,用以证明双方拟通过清算方式解决矛盾。阿特拉斯公司质证认为,对《备忘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且中文翻译与英文文本原意不一致。本院认为,阿特拉斯公司对该《备忘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只证明双方在本案再审期间对合资公司清算事宜的初步磋商,与阿特拉斯公司查阅权行使目的是否正当无关,故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双方当事人对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河北阿特拉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合营公司的财务账册应每年一次由一个在中国注册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费用由合营公司承担。合同各方有权各自承担费用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合营公司的帐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河北阿特拉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约定:“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经营范围为:研究、设计、生产渣浆泵、脱硫泵、疏浚泵、其他工业水泵及泵系统,生产耐磨机械部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咨询、维修等配套服务。

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经营期限为自2004年5月12日至2019年5月12日。

本院再审认为,阿特拉斯公司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本案为涉外商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法人的股东权利义务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阿特拉斯公司作为合资公司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股东,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故本案应适用合资公司登记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案争议焦点为,阿特拉斯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目的是否正当以及在其查阅目的正当的前提下,其是否有权查阅包括原始和计账凭证在内的所有会计账簿。

一、阿特拉斯公司有权查阅合资公司的文件档案材料。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合资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是合资公司应当制备的文件材料,属于合资双方有权请求查阅的范围,合资一方请求查阅的,合资公司应当提供。这些材料是在合资公司内部需要公开的资料,应当允许合资双方不受限制地查阅或者复制。河北阿特拉斯公司虽然向阿特拉斯公司提交了2014年度以前的审计报告和每个月的财务报表,但不应影响阿特拉斯公司查阅权的正常行使。阿特拉斯有权在合适的时间自行查阅,否则将构成对阿特拉斯公司行使查阅权的不当限制。阿特拉斯公司请求查阅、复制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的再审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阿特拉斯公司查阅合资公司会计账簿不具有不正当目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河北阿特拉斯公司以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为由主张阿特拉斯公司具有不正当目的,对此负有证明义务。在认定主营业务时应当主要考虑该项业务对公司稳定利润的贡献,兼顾在营业收入中的比重,河北阿特拉斯公司作为渣浆泵生产企业,渣浆泵的生产应当为其主营业务。实质性竞争关系则是指股东和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其情形需要根据案件事实综合认定。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究、设计、生产渣浆泵、脱硫泵、疏浚泵、其他工业水泵及泵系统,生产耐磨机械部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咨询、维修等配套服务。阿特拉斯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泵件销售,在生产环节二者不存在竞争关系。在销售环节,合作初期,AtlasLLC采购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产品在北美地区销售,二者存在分工合作的关系。合资公司股东双方产生争议后,根据一审法院从海关调取的证据,AtlasLLC从其他公司购买过同类产品,但阿特拉斯公司与AtlasLLC均为鲁克夫出资设立的公司,两公司之间不存在控股关系,以此认定阿特拉斯公司的查阅要求具有不正当目的,理据不足。河北阿特拉斯公司主张阿特拉斯公司系通过其控股的AtlasLLC从事与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相同的销售业务,亦缺乏事实依据。河北阿特拉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阿特拉斯公司与AtlasLLC存在主体混同的情形,其以公司关联关系为由限制合资一方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阿特拉斯公司查阅合资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二审判决认定阿特拉斯公司查阅合资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阿特拉斯公司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阿特拉斯公司有权查阅合资公司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并有权指定审计师对合资公司账目进行审计。虽然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但该条规定的意旨主要是防止小股东滥用知情权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本案中,合资双方持股比例各为50%,不存在小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妨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况且,双方在合资合同中有“合同各方有权各自承担费用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合营公司的账目”的特别约定。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章程亦规定,“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账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合资双方通过章程、合资合同约定的公司内部治理事项,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的范畴,缔约双方应当诚实守信,予以遵守。河北阿特拉斯公司亦确认,审计师在审计合资公司的账目时,必然涉及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在合资双方约定合资一方有权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合资公司账目的情况下,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宜加以限缩,否则,将与设置股东知情权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此外,考虑到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已经不再实际经营、双方协商通过清算解决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基于利益平衡和确保信息真实的考虑,阿特拉斯公司查阅会计账簿时应有权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在河北阿特拉斯未能举证证明阿特拉斯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阿特拉斯公司请求查阅原始凭证在内的会计账簿并指定审计师对合资公司账目进行审计,具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阿特拉斯公司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终4号民事判决和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五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河北阿特拉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其实际提供日止的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阿特拉斯设备有限公司查阅及复制,并提供包括原始会计凭证在内的所有会计账簿供阿特拉斯设备有限公司查阅。以上查阅、复制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由阿特拉斯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聘请具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对河北阿特拉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账目进行审计。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均由河北阿特拉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东旭

审 判 员 杨兴业

审 判 员 郭载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许英林

书 记 员 房建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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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8-31 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