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范围与限度

案件事实:美国阿某斯公司与河北阿某斯公司的中方股东签订《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美国阿某斯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成为河北阿某斯公司的股东,中外股东双方持股比例均为50%。后因美国阿某斯公司与中方股东存在矛盾,合营公司陷入僵局。美国阿某斯公司起诉合营公司,要求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被告拒绝美国阿某斯公司查阅公司账簿和会计凭证。

争议焦点: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包括原始和记账凭证在内的所有会计账簿。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但该条规定的意旨主要是防止小股东滥用知情权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本案中,合资双方持股比例各为50%,不存在小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妨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双方在合资合同中有合同各方有权各自承担费用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合营公司的账目的特别约定。在合资双方约定合资一方有权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合资公司账目的情况下,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宜加以限缩,否则,将与设置股东知情权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基于利益平衡和确保信息真实的考虑,美国阿某斯公司查阅会计账簿时应有权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主题词:#股东知情权纠纷#外资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0-2-267-001号案例:美国阿某斯公司诉河北阿某斯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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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8-31 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