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某科技公司为案涉专利的权利人,其指控某泽公司制造了侵害案涉专利权的预冷机,某益公司使用了该侵权预冷机。法院查明,某益公司通过《资产及土地租赁合同》从某泽公司处租赁了包含侵权预冷机在内的资产,租期5年,并已支付首年租金400万元。某泽公司也承认侵权产品系其制造并租赁给某益公司使用。
争议焦点:本案中某益公司能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77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诉侵权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系其租赁而来且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其已支付合理租金且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产品系侵权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本案中,某益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租赁了被诉侵权产品使用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租赁期限并未到期,某益公司已支付部分租金,某益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对某科技公司请求某益公司停止使用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诉请不予支持。
主题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租赁关系、#合法来源抗辩、#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60-013号案例:潍坊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某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