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侵害未公开销售产品专利权的,可将与获得市场利益最直接环节的产品利润作为赔偿计算的参考依据

案件事实:某电器公司“用于铆紧磁控管上盖的铆盖模具”发明专利权利人,该专利是生产微波炉核心部件磁控管的关键技术,对保证产品质量、降低次品率有重要作用某电器公司指控某电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制造、使用了侵害上述专利权的铆盖模具。法院查明被告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刘某原为原告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其在涉案专利授权后不久即离职加入被告公司,并使用化名进行开发研制。双方对于赔偿金额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本案中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法院判决:对于未公开销售的产品而言,因无法通过其市场销售情况直接计算侵权损害,故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与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相关、获得市场利益最直接环节的产品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参考依据本案中,被诉侵权的铆盖模具作为磁控管产品的加工模具,其本身并不进入市场,也未有证据显示市场上存在其他技术方案可以替代该铆盖模具,其市场价值无法确认。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实施的侵害行为系其企业的主营业务,即与磁控管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密切相关,构成了主要利润来源因此,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失

 

主题词:#发明专利权、#模具专利、#损失计算、#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60-014号案例:广东某电器公司诉中山某电子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首页    案例简讯    案例简讯:侵害未公开销售产品专利权的,可将与获得市场利益最直接环节的产品利润作为赔偿计算的参考依据
创建时间:2025-08-29 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