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时应综合各项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案件事实:王某和姚某恋爱且有结婚打算,王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姚某购买总价380 万的房屋,王某出资150 万,房屋登记在姚某名下涉案房屋增值后评估价值为1016.13万元。其后王某起诉确认房屋共有权人,法院判决属于共同所有,但因王某购房资格,不能确认其共有权,王某可就出资等另行主张。后来王某又起诉,要求姚某按出资比例返还出资款和房屋增值收益。

争议焦点:如何确定返还数额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判决:本案中,一方面,双方系自由恋爱,是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而非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面,双方购买涉案房屋的目的是将此作为婚后共同居所,而非房地产投资。因此,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对房屋归属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投资收益原则处理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约财产纠纷,不能将支付购房款比例或者登记权利人身份与房屋增值收益直接挂钩,应当基于婚约的性质、目的,统筹考虑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增值,房屋登记、使用和维护情况以及房地产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等各种因素,确定返还数额。据此,本院综合本案上述全部案件事实及理由,酌定由姚某返还王某350万元。

 

主题词:#婚约财产、#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增值、#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7-2-012-001号案例:姚某诉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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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8-14 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