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张某原系原告公司技术人员,离职后一年内入职被告公司,以被告为专利权人申请了涉案优先权专利并提交了PCT申请。古某、周某为被告公司股东和清算组成员。原告公司起诉涉案优先权专利及涉案PCT申请权属归其所有期间,涉案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期限逾期。原告主张古某、周某在明知涉案PCT申请权应归属于其的情况下,未给予任何书面通知,导致涉案PCT申请失效,请求判令其与张某连带承担PCT申请权利终止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争议焦点:本案责任应当如何确定。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法院判决:PCT申请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个独立的阶段,PCT申请是否进入国家阶段取决于申请人的意志。原告提出涉案优先权专利权属纠纷时,涉案PCT申请还未进行国际公布,古某、周某应当预见到因涉案优先权专利权属争议,涉案PCT申请情况直接影响原告公司权益。根据诚信原则,在被告进入清算期间,古某、周某作为清算组成员应承担登记的涉案PCT申请人负有的善良管理人义务,避免涉案PCT申请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效力终止。判决古某、周某赔偿原告公司5万元。
主题词:#PCT申请、#权属争议、#善良管理人义务、#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487-004号案例:漳州某实业公司诉古某、周某、张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