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被告就“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法神争议。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本底真空度和工作真空度”这一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本底真空度和工作真空度”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争议焦点:二者技术方案是否等同。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六十六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法院判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本底真空度和工作真空度是有明确端点的数值范围,与权利要求中其他具体的技术特征(例如聚醚聚氨酯特征)不同,有明确端点的数值范围是经过专利申请人进行了概括选择之后所确定的范围。一方面,不应当将有明确端点的数值范围之外,并且与该范围差异明显的数值纳入等同技术特征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在专利申请阶段可能导致专利无法获得授权的过于宽泛的数值范围,既然其没有记载在授权后的权利要求范围内,如果通过等同特征的方式再将其纳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显然对于公众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于权利要求中端点明确的数值范围,其等同特征的范围应当相对狭窄,即应当严格控制等同原则的适用。
主题词:#必要技术特征、#等同原则、#数值范围、#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60-019号案例:湖南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某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