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传动臂与专利相应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还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控制件与专利相应的技术特征不相同。
争议焦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3、12的保护范围。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法院判决:法院将各种具体实施方式所必需的全部技术特征,分别或并列地作为该功能技术特征的内容。最终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全部覆盖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落入专利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主题词:#功能性特征、#技术特征、#功能、#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60-006号案例:法国某公司诉广东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