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政府未达成补偿协议拆除张某房屋,该行为被法院生效裁判确认为违法,且政府未作赔偿决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拆除时对房屋室内物品清点造册、妥善保管及提交室内物品影像资料。张某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争议焦点:本案屋内物品损失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院判决:在行政征收过程中,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的,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应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关于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问题,在案涉房屋已被强制拆除,无法通过充分的证据确定相关损失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根据在案证据,综合考虑案情背景、物品价值等因素,酌情确定案涉房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金额。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2-3-020-006号案例:拆除行为确认违法后行政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的确定》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