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请求保护权利要求6、7。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6和7相比较,双方当事人确认两者除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备方法技术特征之外的其他技术特征均相同。而权利要求6为“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制成的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
争议焦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法院判决:对于引用另一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予以考虑,而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对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产生了何种影响。尽管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1,但并未对权利要求1的方法作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的方法也未对权利要求6的产品结构作进一步限定。故本案对比的重点仍是权利要求6中的产品结构与形状。鉴于双方均确认产品特征相同,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主题词:#以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独立权力要求、#举证责任倒置、#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60-041号案例:广东某陶瓷公司诉佛山某陶瓷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