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对于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行为的正当性与否应当以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作为基本判断标准

案件事实:DOTA2(刀塔2)是美国维尔福公司(Valve Corporation)开发的一款风靡全球的电子竞技类网络游戏,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代理运营商为完美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4年,耀宇公司与游戏运营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运营2015年DOTA2亚洲邀请赛,负责赛事的执行及管理工作,并通过协议约定获得该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视频转播权。在赛事进行期间,耀宇公司通过火猫TV网站对比赛进行了全程、实时的视频直播。同时,耀宇公司还授予虎牙独家直播/转播的权利(除火猫TV外),并收取授权费用。斗鱼公司未经授权,以通过客户端旁观模式截取赛事画面配以主播点评的方式实时直播涉案赛事。耀宇公司认为,斗鱼公司未经授权,截取赛事画面实时直播涉案赛事,侵犯了耀宇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斗鱼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消除影响。

 

争议焦点: 斗鱼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耀宇公司对涉案游戏赛事投入了一系列人力、物力、财力,其有权对此收取回报,通过视频转播赛事增加网站流量、扩大提高广告收入、提升知名度、加强网络用户粘性,使直播平台经济增值。因此,网络游戏比赛视频转播权需经比赛组织运营者的授权许可是网络游戏行业中长期以来形成的惯常做法,符合谁投入谁收益的一般商业规则,亦是对比赛组织运营者的正当权益的保护规则,符合市场竞争中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斗鱼公司未对涉案赛事的组织运营进行任何投入,也未取得视频转播权的许可,却免费坐享耀宇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组织运营的赛事所产生的商业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其实际上是一种“搭便车”行为,夺取了原本属于耀宇公司的观众数量,导致其网站流量严重分流,影响其广告收益能力,损害其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弱化其网络直播平台的增值力。因此,斗鱼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耀宇公司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据此判决斗鱼公司赔偿耀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0万元并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主题词:#电竞游戏赛事直播、#著作权权属、#不正当竞争、#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9-2-158-006号案例: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编论:Jean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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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7-08 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