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功能性特征内容的确定

案件事实: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的保护范围。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空气导向构件”属功能性技术,对被诉产品是否具有“空气导向构件”这一特征存在争议。

争议焦点:被诉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法院判决:可以合理认定涉案专利书所述“空气导向构件”是通过在底部壁设置空气导向肋结构这一手段,来实现“将空气流基本上向上导引”功能和效果。而专利权人所主张的实施例1(截头锥形结构)不能实现“将空气流基本上向上导引”、克服空气回旋的功能,故该实施例不属于“空气导向构件”的具体实施方式。被诉产品结构虽与实施例1相近似,但未设置空气导向肋,不能实现将空气流基本上向上导引、避免空气回旋的功能,且原告在上诉中也认可被诉侵权产品对应技术在食品制备室内部实现的是“气流螺旋式上升”,而非“基本上垂直向上弯曲”。故被诉产品并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空气导向构件”技术特征,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主题词:#功能性特征、#等同侵权、#实施例、#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60-042号案例:某有限公司诉佛山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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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7-0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