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电子产品通电使用状态下的图形用户界面应纳入外观设计近似性比对考量因素

案件事实:原告某保安系统公司系门锁(V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由前、后面板、锁体及门把手等部分组成,前后面板、内芯板、门把手、锁体的整体形状、位置、比例基本相同或相似。

争议焦点: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法院判决:被诉侵权产品是电子产品,通电后轻触前面板上部,会出现1-9*#号的发亮键盘,随后会剩余随机两个数字,然后按该两个数字就会解锁成功,随后会出现“welcome”字样及全部数字,而涉案专利无此设计,两者区别非常明显。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因存在上述诸多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足以产生显著的影响,可以认定两者不近似。

主题词:#近似性比对#电子产品图形用户界面#整体视觉效果#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60-045号案例:某保安系统公司诉某锁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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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7-0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