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某公司是案涉“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人,起诉浙江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浙江某公司辩称其制造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不同,未落入保护范围。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保护范围无明显差异,顺序调整未产生新技术效果,判定浙江某公司侵权。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各个步骤的实施顺序能否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59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法院判决: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各个步骤是否应当按照记载的顺序依次实施。对于存在步骤顺序的方法发明,步骤本身以及步骤顺序均应当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是否应当在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中限定各步骤的实施顺序进行规定,在权利要求没有对步骤顺序进行限定的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一般即根据各个步骤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顺序进行审查,而不会将权利要求解释为能够以任意顺序实施各个步骤。因此,在侵权诉讼中,不应以权利要求没有对步骤顺序进行限定为由,不考虑步骤顺序的限定作用。
主题词:#方法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术语、#实施顺序、#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60-025号案例:某公司诉浙江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