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管辖应当依据有关侵权诉讼的管辖确定

案件事实:杭州某公司为案涉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指控东营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专利方法生产产品,上海某公司销售了这些产品,导致其经济损失,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

争议焦点:本案管辖权如何确定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判决: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虽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侵犯专利权纠纷,但在本质上也是与专利有关的侵权纠纷,应当依据有关侵权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确定管辖。对于被控侵权的实施行为跨越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后的,其行为具有前后的连续性、一致性。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出发,应当允许权利人一并就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犯专利权行为同时提出权利主张。本案中,案由应确定为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及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本质上属于与专利有关的侵权纠纷,应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侵权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来确定管辖。

主题词:#侵害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期、#管辖权异议、#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60-021号案例:杭州某公司诉东营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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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6-23 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