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某公司诉浙江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某公司诉浙江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各个步骤的实施顺序及技术术语含义的确定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980 2009.08.26裁判

入库编号2023-09-2-160-024

关键词 侵害发明专利 方法专利权利要 技术术 实施顺序

【基本案情】    

某公司是名称弹簧铰链的制造方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1为:一种制造弹簧铰链的方法。该铰链由至少一个外壳、一个铰接件和一个弹簧构成,其特征是该方法包括下述步骤:提供一用于形成铰接件的金属带(以下简称供料步骤);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以下简称切割步骤);通过冲压形成一圆形部分以形成铰接件的凸肩(以下简称冲压步骤);冲出铰接件的铰接孔(以下简称冲孔步骤)。

2002624日,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称,浙江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请求判令浙江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浙江某公司辩称,涉案专利方法是四个步骤先后顺延的弹簧铰链制造方法,而浙江某公司制造弹簧铰链的方法是由三个加工单元组合而成,顺序可调,不具有先后顺延的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浙江某公司制造弹簧铰链的过程为1、人工将金属带送入冲压机冲下铰接件2、人工用钳子夹住铰接件前部,用锻压机将铰接件后部砸圆3、人工用钳子夹住铰接件前部,将铰接件插入打孔机内打孔4、人工用铅丝从铰接件前部圆孔中穿过,将若干个铰接件穿在一起后用抛光轮抛光。

一审法院认为,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1与被诉侵权方法对比,被诉侵权方法与权利要1的保护范围无明显差异。权利要1为四个步骤,被诉侵权方法亦为四个步骤。在将铰接件从金属带上冲下后,被诉侵权方法中的模锻、打孔的顺序虽然可调,但顺序的调整并未产生新的技术效果,因此,浙江某公司制造弹簧铰链的方法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512日作出2002)一中民初字5048号民事判决:一、浙江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浙江某公司赔偿某公5万元;三、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7010元,由某公司负5000元,浙江某公司负2010元。

浙江某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820日作出2006)高民终字1367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09826日作出2008)民申字980号民事裁定:驳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关于权利要1中的各个步骤是否应当按照记载的顺序依次实施对于存在步骤顺序的方法发明,步骤本身以及步骤顺序均应当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是否应当在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中限定各步骤的实施顺序进行规定,在权利要求没有对步骤顺序进行限定的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一般即根据各个步骤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顺序进行审查,而不会将权利要求解释为能够以任意顺序实施各个步骤。因此,在侵权诉讼中,不应以权利要求没有对步骤顺序进行限定为由,不考虑步骤顺序的限定作用,而是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审查档案、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确定各个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根据权利要1记载的四个步骤,首先,供料步骤的作用在于为其他的步骤提供加工材料,因此,供料步骤必须在其他步骤之前实施。其次,切割步骤的作用是从金属带上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根据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所述区域包用于形成凸9的基本形以后具有铰链孔范497的至少一部,由于冲压步骤是对由切割步骤制成用于形成凸9的基本形进行冲压,冲孔步骤是在由切割步骤制成497内制作铰接孔,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可以在切割步骤之前实施冲孔步骤或冲压步骤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难于预见到在切割步骤之前实施冲孔步骤或冲压步骤,亦能够实现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1中的切割步骤应当在冲压步骤和冲孔步骤之前实施。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看,虽然冲压步骤与冲孔步骤的顺序是可以调换的,但是,在实际加工过程中,一旦确定了二者的顺序,二者就只能依次进行。综上所述,权利要1中的四个步骤应当按照供料步骤、切割步骤、冲压步骤或冲孔步骤的顺序依次实施,各个步骤具有特定的实施顺序,申请再审人有权利要1的保护范围包括所述步骤的各种顺序的组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826日作出2008)民申字980号民事裁定:驳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在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没有明确限定步骤顺序的情况下,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专利审查档案、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各个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64条(本案适用的199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591款)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5048号民事判决2003512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终字1367号民事判决2007820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980号民事裁定2009826日)


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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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6-23 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