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某公司起诉称某药业公司生产并销售新钙特牌“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王某经营的药房也售卖该产品,二者侵犯其发明专利权,请求判令某药业公司和王某停止生产、销售,赔偿经济损失194 万余元。法院查明,某公司为案涉发明专利“一种防治钙质缺损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的独占许可人,某公司在王某药房公证购买到涉案侵权产品,说明书及药品注册批件显示成分与涉案专利申请公开文本有差异。经知识产权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等同。
争议焦点:某药业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均构成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而不应将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条件仅拘泥于与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有关的狭隘的范围。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另一相关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作的客观事实方面的意见陈述,可以作为证明涉案专利所涉及的相关事实的证据,一般不构成禁止反悔,只有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才有可能构成禁止反悔。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是开放式结构,“活性钙”不包含“葡萄糖酸钙”,且根据禁止反悔原则,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应包括“葡萄糖酸钙”技术方案;同时,“谷氨酰胺或谷氨酸”与“盐酸赖氨酸”在专利法意义上存在实质性差异,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主题词:#侵害发明专利权、#禁止反悔原则、#意见陈述、#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60-028号案例:某公司诉某药业公司、王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V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