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某集团公司是“摇马三轮车”发明专利权人。发现存在侵权行为后,其从某商场购买了“费雪”牌三合一脚踏车,包装箱注明经销商某有限公司、某贸易公司等信息。在诉讼第四次开庭过程中,某集团公司当庭提出将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由权利要求1变更为权利要求7。被告申请延期开庭被法院驳回,不服遂上诉。
争议焦点:本案中,法院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剥夺被告辩论权?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法院判决:专利权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选择的权利要求的,属于诉的理由的变更。与诉讼请求的变更相比,诉的理由变更通常更可能涉及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更容易打乱对方当事人的诉讼防御安排,影响诉讼程序的稳定。因此,在诉的理由变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诉讼请求变更的处理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给予对方当事人以适当的答辩期并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本案中,一审法院针对变更后的诉讼理由进行了审理,给予出庭被告答辩机会,并在庭审结束前告知给予 7 天提供书面意见的答辩时间,但出庭被告在庭审中拒绝对权利要求 7 发表答辩意见,在指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结束至一审判决作出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或书面答辩意见,实际上放弃了答辩机会。因此,法院虽然在部分程序问题处理上有失当或不规范之处,但实际未剥夺申请再审人的辩论权,也未影响本案公正审理,故申请再审人关于一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其辩论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主题词:#侵害发明专利权、#变更主张、#答辩期、#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60-027号案例:某集团公司诉某有限公司、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某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V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