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若侵权技术落入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应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案件事实:英国某公司(专利权人)起诉某电器制造公司、某超市侵犯其“煮沸水器皿的热敏控制器”发明专利权。英国某公司从某超市购买了案外人生产的快速电水壶,该水壶底部使用了被诉侵权产品“SLT - 102”热敏控制器,认为其全面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遂提起诉讼要求某电器制造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某电器制造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系现有技术,并提交920专利说明书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本案是否可适用现有技术抗辩

法律规定:《专利法》67:“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法院判决: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被诉侵权技术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应当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本案中,920专利说明书记载两只温控器互为替代,致动温度应基本相同,被诉侵权产品与920专利公开的温控器在此方面并无不同;被诉侵权产品与920专利公开的温控器在双金属片具体致动温度选择上有区别,但选择不同致动温度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二者均采用双金属片致动技术手段并达到防止发热元件烧毁的技术效果,属于等同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与920专利两只温控器都通过隔离筋隔开,位于基本相同位置感测相同位置温度,属于现有技术范畴。

主题词:#侵害发明专利权、#现有技术抗辩、#认定标准、#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60-025号案例:英国某公司诉某电器制造公司、某超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Vera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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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6-16 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