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何某系案涉“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的专利权人,其以某公司制造销售S1微型投影机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法院经勘验比对认定S1微型投影机不具有数码照相摄像功能或相应设备,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何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某公司是否侵害涉案专利权?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法院判决:专利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通常是对权利要求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概括,是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命名,其实际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何种影响。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明确限定了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投影机应为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并非任意类型的投影机。被诉侵权产品虽属投影装置,但不具备数码照相摄像部件,亦不能实现数码照相摄像功能,不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数码照相摄像简易多功能投影机,同时,被诉侵权产品至少缺少在镜头和凸透镜之间放置有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的液晶显示屏的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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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60-033号案例:何某诉北京某某云投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编论:V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