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

案件事实:原告以被告公司生产、销售的空调PTC加热器侵害其涉案专利权为由起诉。法院已酌定本案专利对于被告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为50%,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率为15%。被告向甲、乙、丙三个公司供货,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在常熟市被告向上述三个单位销售总额中所占比例,其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且无合理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

争议焦点:本案被告向三个单位供货行为的损害赔偿计算。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71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赔偿确定被告向上述三个单位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损害赔偿数额。考虑到本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被告从事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且规模较大,酌定被告的销售行为应赔偿本案专利权人经济损失80万元。

主题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损害赔偿#贡献度#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60-001号案例:无锡某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某诉常熟市某电热器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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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6-10 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