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短讯: 超过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大量注册类似他人知名商标且未能证明目的正当的,商标无效

中国法院在商标无效纠纷一案中判决,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审查判断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应具有使用的真实意图,申请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超过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注册大量商标,无法证明注册目的正当性的,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3-029-052号案例:台湾玩某登山硬件装备库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联某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商标申请行为、#使用意图、#其他不正当手段、#律师短讯

 

编论:V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超过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大量注册类似他人知名商标且未能证明目的正当的,商标无效

典型案例全文:台湾玩某登山硬件装备库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联某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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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5-09 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