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不正当地利用他人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应予无效宣告的条件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153 2021.08.16裁判

入库编号2023-09-3-029-049

关键词 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 无效宣 驰名商标

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家居公司)诉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未构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裁定并无不当,请求驳回某家居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查明:诉争商标系770890X索菲SOGAL商标,200991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27垫席、人工草皮商品上。引证商标一系176120X索菲商标,2001416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20家具;餐具等商品上,20122月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某家居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320日作出2018739121号行政判决,驳回某家居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家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830日作出2019)京行430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家居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2021816日作出2021)最高法行153号行政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首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某家居公司多年来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在家具商品上使用引证商标一,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在家具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的状态。其次,诉争商标系将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组合作为商标标识,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翻译。再次,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地垫、塑料或橡胶地板块、塑料或橡胶地板革、塑料或橡胶地板砖、墙纸、地板覆盖等商品为常用家居装修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家具、餐具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考虑到引证商标一的较高知名度及较强显著性,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最后,诉争商标的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注册了多个含有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均未说明具有合理事由。其中,至少两枚商标已被二审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与某家居公司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本案中,在引证商标一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二已与引证商标一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的情况下,诉争商标将二者相结合,注册使用在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关联关系的商品上,其申请人主观上难谓善意。综上,诉争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裁判要旨

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正当地利用了他人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割裂了相关公众对他人商标与其权利人的产品之间的固有联系,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33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739121号行政判决2019320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4307号行政判决2019830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153号行政判决2021816


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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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5-09 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