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劳动者自行承担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事实:李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某公司仅为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李某自行承担了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公司赔偿用人单位应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损失。

 

争议焦点:劳动者自行承担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法院判决: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自行代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系劳动者的损失,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失赔偿。因此,某公司应赔偿李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损失。

 

主题词:#社会保险费、#赔偿责任、#劳动仲裁、#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四批):劳动者自行承担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编论:Jean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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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5-02 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