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承继注销公司权利义务的主体依法可以提起诉讼

案件事实:原甲置业公司与青岛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共同开发少海曦畔项目。后双方就该协议履行发生争议,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期间,原甲置业有限公司注销,注销原因是公司合并或分立。原甲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载明,原甲置业有限公司同意被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的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承继。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青岛某置业公司的起诉。

争议焦点:本案是否应作驳回起诉处理。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判决:《合作协议书》是青岛某置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权基础。青岛某置业公司作为原甲置业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人,有权以该《合作协议书》为依据起诉合同相对方。对于《合作协议书》签订后,原甲置业公司与青岛某房地产公司之间就《合作协议书》项下合作开发少海曦畔项目有无展开实质具体的合作,需通过实体审理进一步查明。即便原审认定可以确认青岛某置业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该份《合作协议书》,名为合作协议,实为关于青岛某房地产公司股权的转让合同,转让方与受让方分别为刘某与张某,也应当就再审申请人青岛某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依法判决,而不应仅从诉讼主体上予以驳回起诉。

主题词:#债权债务承继人#原告资格#合同纠纷#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1-2-483-002号案例: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诉青岛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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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4-30 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