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当事人约定某个地域法院管辖但不能对应到具体明确级别管辖法院的协议管辖无效

案件事实:王某与马某就《期货交易合作协议》产生纠纷,该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在长沙市当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王某诉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该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处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认为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不当。

争议焦点:本案管辖法院如何。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法院判决:《期货交易合作协议》约定,如协商未果双方同意在长沙市当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案的诉讼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但长沙市有多个基层人民法院,无法根据前述管辖协议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裁定本案由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审理。

主题词:#协议管辖条款效力#指定管辖#级别管辖#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1-2-483-001号案例:王某诉马某合同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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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4-30 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