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台州某甲置业公司请求判令确认张某茂、黄某与林某铨、何某明、何某光、台州某乙置业公司于签订的《执行和解及担保协议》无效。该协议中约定将相关判决(下称904号判决)确认的林某铨、何某明、何某光及台州某乙置业公司应偿还款共200193704.38元款及利息减为1.45亿元。台州某甲置业公司是904号判决所列的案件当事人(第三人),其主张案涉《执行和解及担保协议》减少了其受偿债权数额,亦影响台州某甲置业公司与他人的结算事宜。
争议焦点:该和解协议效力如何。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在《执行和解及担保协议》未得到台州某甲置业公司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张某茂、黄某在履行《执行和解及担保协议》中减低了债务执行数额,不仅有损台州某甲置业公司的利益,亦有违其受让债权的目的。原判决综合案涉相关事实,认定张某茂、黄某在明知债权转让目的以及林某铨、何某明、何某光、台州某乙置业公司理应知晓其与张某茂、黄某在执行阶段签订《执行和解及担保协议》关于降低债务执行数额的行为将有损台州某甲置业公司的利益,足以证明其存在主观恶意,属恶意串通。判决该《执行和解及担保协议》无效。
主题词:#和解协议、#案外人债权、#优先保护、#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6-2-076-001 号案例:台州某甲置业有限公司诉张某茂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