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除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不得移送管辖

案件事实:杨某与云南某城投公司签订《某市政道路及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工程内包责任合同书》,约定由杨某分包部分工程,管理费500万元。合同签订后,杨某向云南某城投公司支付管理费400万元但并未承包相关工程,故诉至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请求作为股东的贵州某建公司、贵州某建集团四公司、贵州某投资公司作为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后又以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法院处理。

争议焦点:本案管辖法院如何。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在开庭前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后,除非发现受理案件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为由移送案件。本案中,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贵州某建公司和被告贵州某投资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且受理本案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已经进行开庭审理的情况下,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

主题词:#专属管辖#移送管辖#级别管辖#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1-2-144-001 号案例:杨某诉云南某城投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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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4-23 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