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短讯: 当事人签订协议管辖条款约定“原告住所地”的“原告”范围应限定为合同签订主体

中国法院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认为当事人签订协议管辖条款约定原告住所地原告范围应限定为合同签订主体。法院判决如下: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合同签订时,原告虽无法具体确定,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能够明确的是原告应为合同签订主体,原告住所地应当限定在原债权人住所地或者债务人住所地。合同转让后,合同受让人起诉债务人的,其实质是行使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不能将合同受让人的住所地解释为合同约定的原告住所地(南昌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分公司诉刘某追偿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1-2-143-002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协议管辖条款认定#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主体##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当事人签订协议管辖条款约定“原告住所地”的“原告”范围应限定为合同签订主体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南昌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分公司诉刘某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南昌律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区分公司刘芳追偿权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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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4-22 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