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认为当事人签订协议管辖条款约定“原告住所地”的“原告”范围应限定为合同签订主体。法院判决如下: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合同签订时,“原告”虽无法具体确定,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能够明确的是“原告”应为合同签订主体,“原告住所地”应当限定在原债权人住所地或者债务人住所地。合同转让后,合同受让人起诉债务人的,其实质是行使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不能将合同受让人的住所地解释为合同约定的“原告住所地”。(南昌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分公司诉刘某追偿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1-2-143-002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协议管辖条款认定#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主体#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当事人签订协议管辖条款约定“原告住所地”的“原告”范围应限定为合同签订主体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南昌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分公司诉刘某追偿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