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当事人签订协议管辖条款约定“原告住所地”的“原告”范围应限定为合同签订主体

案件事实:某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为刘某和某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金融居间服务,并为刘某的17500元消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签订《金融信息服务居间协议》约定了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后某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将对刘某的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公司并通知了债务人刘某。因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本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刘某偿还代偿欠款本息等。

争议焦点:本案管辖法院如何。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法院判决:《金融信息服务居间协议》关于管辖的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其中,《金融信息服务居间协议》签订时,原告虽无法具体确定,但能够明确的是,此处的原告应为合同签订主体某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刘某。本案原告作为某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刘某债权的受让人,起诉的实质是行使某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刘某的请求权,因某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

主题词:#协议管辖条款认定#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主体#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1-2-143-002号案例:南昌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分公司诉刘某追偿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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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4-22 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