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人马某、张某出于牟取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目的,编造“个人综合消费”的理由,用个人名下美金408.4万元存单作质押,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南礼士路支行西四储蓄所贷款人民币3020万元,存入张某乙、徐某某(另案处理)指定的中国银行天津支行凯旋门分理处,马某、张某在中国银行单位存款凭条上留下“凭本人前来持存款凭条、印章、护照原件、身份证支取”的字样。之后,张某乙按照存款比例的16.2%向被告付给高息人民币312万元。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
法律规定:《刑法》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院判决:马某、张某在中国银行天津支行凯旋门分理处存款人民币5500万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人民币3020万元,办理的存款手续合法。马某、张某作为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形成存款关系。张某乙、徐某某利用杨某某提供的上述款项的存款证实书,伪造相关印章和张某印鉴,骗取银行信贷资金,不能证明马某、张某的行为属于转贷性质。马某、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但不构成犯罪。
主题词:#信贷资金转存、#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额利息、#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6-1-111-001号案例:马某、张某高利转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