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南宁某幼儿园与浙江某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浙江某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后南宁某幼儿园逾期未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300119.47元,由浙江某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委托保证合同》代偿。浙江某担保有限公司将债权及其附属全部权利转让至原告任某某。
争议焦点:本案管辖如何。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法院判决:《委托保证合同》中的管辖条款,这一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任某某作为浙江某担保有限公司转让的追偿权的受让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宁某幼儿园等偿还代偿借款,在当事人未主张受让案涉权利时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情形下,案涉《委托保证合同》关于由合同签订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条款,对任某某有效,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主题词:#追偿权、#受让人、#协议管辖、#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1-2-143-001号案例:任某某诉南宁某幼儿园等追偿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