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受让一方未经许可转由其自己成立的公司使用的,构成违约

案件事实:原告享有亚通商标,与陈某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陈某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该授权使用的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作为投资与第三方新成立法人机构进行生产、销售及其他盈利活动。后陈某、蒋某作为股东,成立彭州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未经原告同意将涉案商标交给其设立的公司使用,后该公司变更为陈某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认为被告违约。

争议焦点:陈某将商标许可彭州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是否构成违约。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判决:商标权系一种知识产权,涉案《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商标系独占许可,被许可人陈某将商标再许可他人使用应征得商标权人的同意。尽管原告认可收到彭州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四川亚通公司的品牌费即为陈某支付的商标许可费,但彭州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亚通公司的行为均为代为履行行为,并不能据此证明本案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主体变更为彭州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亦不能证明福建某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涉案商标由彭州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判决陈某应支付给原告公司拖欠的商标许可使用费1500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0000元。

主题词:#独占许可使用#转由他人使用#违约责任#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47-003号案例:福建某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某及彭州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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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4-17 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