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1年11月3日孔某入职某企业管理公司任副总经理,月工资 15000元,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8月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9月1日孔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公司提供孔某与公司人事负责人微信聊天记录及录像视频等多项证据证明人事部门曾多次联系孔某要求订立劳动合同,而孔某为索要双倍工资差额多次拒绝签订。
争议焦点:孔某故意不与某企业管理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持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1款: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仲裁裁决:本案中,根据某企业管理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像视频,可以认定某企业管理公司自孔某入职之初即多次向孔某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孔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恶意拒绝签署。法谚有云:任何人不得因为自己的错误而获得利益。故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裁决驳回孔某的仲裁请求,不让守信者吃亏,不让失信者获利。
主题词:#劳动合同、#诚信原则、#劳动碰瓷、#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2024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未获支持》
编论:Jean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