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某家政公司是一家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月嫂、保姆服务的公司。该公司与张某先后签订《合作协议书》和《家政服务用工协议》,约定张某通过公司平台接单并接受培训,公司为其安排工作、支付提成工资(订单金额的50%),并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和强制性培训(缺勤罚款)。工作半年后,张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缴纳社保;而公司则以"合作关系"为由拒绝,认为张某可自由接单且不受管理。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与某家政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法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仲裁裁决:本案中,首先,某家政公司与张某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要件;其次,某家政公司与张某虽然名义上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从合作协议及用工协议的内容看,张某接受某家政公司的培训和工作指令,为客户提供服务,其虽可在平台上抢单,但不能发展自己的客户,提供家政服务是其主要生活来源,且需遵守某家政公司的考勤管理、奖惩处罚及相关规章制度,上述情形均表明张某在工作中接受某家政公司的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最后,张某作为家政从业人员,其提供的劳动属于某家政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张某与某家政公司之间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要件,故仲裁委员会认定张某与某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主题词:#劳动关系、#网约家政服务、#劳动仲裁、#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2024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以用工事实认定网约家政工与家政公司关系》
编论:Jean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