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人张某军因其姐张某娟在与庞春某交往中发生矛盾而产生报复恶念。遂伙同王昌某、李春某,将爆炸物安放在庞春某车上。后被害人庞春某四肢被炸断,双目失明,系重伤,伤残等级符合一级伤残,住地居民宋某右手被炸伤(轻微伤),现场南侧号居民楼窗户玻璃90%以上破碎。二审法院对张某军判处死刑可缓期二年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以被害人有过错改判张某军死缓属量刑不当,应改判张某军死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张某军为报复他人,使用爆炸的手段杀被害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造成被害人四肢被炸断,双目失明,生不如死,经再审查明被害人并无过错,应对张某军改判死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争议焦点:是否应对被告人执行死刑。
法律规定:《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判决:从案件的起因上看,一、二审及再审判决均认为这起爆炸案件是因民事矛盾激化所引起的。作为矛盾一方,庞春某在与张某军之姐张某娟同居期间确曾多次殴打张某娟引起张某军的不满,可以认为被害人庞春某对矛盾激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案件的后果上看,尽管被告人的主观愿望是想炸死被害人,但在客观上却并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仅致被害人重伤,并使一位出来晒衣服的居民左手造成轻微伤和部分居民窗户破碎。且张某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经过服刑改造,已被减刑,不属于非杀不可的罪犯。最高人民法院遂作出改判,以原审被告人张某军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主题词:#爆炸罪、#被害人过错、#死刑改判、#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6-1-015-001号案例:张某军爆炸、盗窃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