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阐述了未经许可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作为父本或者母本生产其他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认定。法院判决如下:在实际玉米育种生产中,使用不同的亲本通过杂交选育得到相同或者极近似品种的几率很小。鉴此,如果品种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杂交种与使用授权品种作为父、母本杂交选育的杂交种构成基因型相同或者极近似品种时,可以初步推定被诉侵权杂交种使用了授权品种作为亲本的可能性较大,此时应转由被诉侵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并未使用品种权人所主张的授权品种作为亲本。(荆州某农业科技公司诉甘肃某农业科技公司、郑州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1-014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杂交玉米品种#推定使用#帮助侵权#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生产、繁殖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认定及侵权责任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荆州某农业科技公司诉甘肃某农业科技公司、郑州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