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未经许可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作为父本或者母本生产其他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认定

案件事实:原告系“T37”“WH818”玉米植物新品种品种权的共有人,使用上述品种作为父母本选育的彩甜糯6通过国家玉米品种审定。被告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彩甜糯866”种子是重复使用“T37“WH818”作为亲本生产的繁殖材料,侵害了授权品种的品种权。被告认为原告自行委托取得的检验报告不具有证明力。法院查明:原告申请对“WH818”“T37”与被诉侵权玉米种子样品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由于该鉴定事项目前在国内尚无具备检测资质的鉴定机构,该申请被原审法院退案,后原告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对被诉侵权玉米种子与彩甜糯6进行真实性鉴定,显示被诉侵权玉米种子与从农业农村部征集审定品种标准样品彩甜糯6比较位点数为40个,差异位点数0个,结论为:极近似或相同。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侵权。

法律规定:《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判决:原告提交的证据不仅可以证明被诉侵权玉米种子与彩甜糯6为基因型极近似或相同品种,同时也进一步证明了“T37”为被诉侵权玉米种子的母本,且不排除“WH818”为被诉侵权玉米种子父本的可能性。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上述举证可以推定被诉侵权玉米种子是使用“ WH818”“T37”作为父、母本获得的。原告关于被诉侵权玉米种子系使用“WH818”“T37”作为父、母本生产的上诉主张成立。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合理开支2万元,共计22万元。

主题词:#杂交玉米品种#推定使用#帮助侵权#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1-014号案例:荆州某农业科技公司诉甘肃某农业科技公司、郑州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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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4-15 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