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阐述了种植无性繁殖授权品种行为的侵权判定。法院判决如下:品种权人主张种植无性繁殖授权品种的行为构成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主体性质、行为目的、规模、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等因素作出判断。被诉侵权人以育种、育苗为业,种植种苗并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可以认定其种植行为系为获取商业利益而非出于私人的非商业目的,该种植行为构成生产、繁殖行为。(威海某苗木公司诉河南省某农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1-013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无性繁殖#种植行为#生产繁殖#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威海某苗木公司诉河南省某农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