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系“鲁丽”的苹果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认为被告生产、繁殖、销售“鲁丽”品种的繁殖材料,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法院查明:被告在其网站及与其关联的视频账号中均展示有“鲁丽”品种,原告在被告挂有“鲁丽”的苹果树上公证取得被诉侵权的果树叶片,被告对于上述叶片来源于“鲁丽”苹果树并无异议,认可其实际种植的果树名称与“鲁丽”品种的名称一致,对于其实际种植的果树与“鲁丽”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的认定也未提出异议。被告上诉辩称:其种植“鲁丽”苹果树目的是“挂果”而非生产繁殖,被告仅公证到其种植的“鲁丽”苹果树,并没有实际购买到“鲁丽”种苗,不能证明其存在生产繁殖“鲁丽”品种的侵权行为。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侵权。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五条:种植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生产、繁殖行为认定处理。
法院判决:即便被告种植“鲁丽”苹果树可能是为了获得该品种的果实,但果实来源于适龄的果树,需要对苗木进行管理,增枝扩冠,促使植物体由营养生长转为生殖生长,“鲁丽”品种是无性繁殖作物,在种植过程中可以通过自我复制和自我繁殖直接形成新个体。在被告无法提供其持有的“鲁丽”苗木存在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势必存在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大量生产、繁殖“鲁丽”品种苗木,从而服务于获得“挂果”目的的行为。结合被告在网站上展示“鲁丽”品种,在视频中宣传“鲁丽”品种,存在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情节,应当认定其种植行为构成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08500元。
主题词:#无性繁殖、#种植行为、#生产繁殖、#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1-013号案例:威海某苗木公司诉河南省某农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