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认为涉“信息匹配平台”销售种子行为的认定。法院判决如下:被诉侵权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以“信息匹配”名义组织被诉侵权种子买卖交易,并实际主导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履行时间等具体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其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行为。(江苏省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1-012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信息匹配平台#销售合同#侵权行为#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江苏省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