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另案生效裁判确认被执行人财产无偿划转给第三人的,在变更被执行人审查程序中可作为免证事实

案件事实:某银行与某医药公司、某制药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某医药公司需偿还借款本息520万余元,某制药厂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后却发现某制药厂资产被政府批复无偿划转给某集团公司,导致无钱还债。某集团公司接手资产却未承担债务,债权人(后转为某合伙企业)要求追加某集团公司为被执行人。

争议焦点:本案中无偿划转行为是否需要证明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法院判决:另案生效裁判已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行政批复等方式无偿划转给第三人这一基本事实,在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审查程序中,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执行法院即应予认定。

 

主题词:#执行监督、#变更被执行人#无偿划转、#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3-017案例:某合伙企业与某医药公司、某集团公司执行监督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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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4-10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