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董某等人申请了一项名为“引力即时通讯系统”的发明专利。知识产权局以该申请“未构成技术方案”为由驳回,认为其属于“设想或构思”,不符合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需为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中已包含具体设备构成技术方案,提起复审无果,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如何认定发明专利保护客体“技术方案”?
法律规定:《专利法》 第二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法院判决: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方案是否构成专利法保护客体时,一般应当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的理解,审查该方案是否采用具体技术手段,旨在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技术效果;本案中,权利要求明确提到“信息收发器、编译码器、引力信号收发器”等实体装置,构成通讯系统的基本要素,属于技术手段的集合,符合技术方案的定义。至于该方案实际能否解决说明书声称的技术问题并实现相应技术效果,通常属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审查内容,而非保护客体审查内容,原审查部门错误将“能否实现技术效果”的公开充分问题混入客体审查。
主题词:#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保护客体、#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4-001案例:董某、谷某源、董某国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