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姜某拍卖名下独栋别墅,丁某竞得房产,但未按时支付尾款。其主张屋主姜某说院落不包含在拍卖中,需另行付费,并主张拍卖公告未明确院落权属,导致其误拍,要求撤销拍卖。
争议焦点:本案中未公示评估报告副本是否构成撤销拍卖理由?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法院判决:网络司法拍卖中,未公示副本行为是否会“造成重大误解”“造成重大损失”应结合具体案情分析,综合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致使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若不存在“造成重大误解”“造成重大损失”,则虽然拍卖公告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评估报告副本的行为有瑕疵,但仍不符合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本案中,案涉房产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统一体”,无法分割权属,评估报告已明确描述房产含院落,拍卖公告未公示副本不影响丁某对标的的认知,未导致重大误解或损失。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3-010案例:丁某与日照某资本管理公司执行监督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