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专利确权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以此为由不予接受没有法律依据

案件事实:某仪器公司是案涉名称为“通过化学气相沉积在晶片上生长外延层的无基座式反应器”的专利权人,某半导体设备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某仪器公司在无效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而未修改独立权利要求,这种修改方式不符合规定,修改文本不能被接受,且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某仪器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专利确权程序中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应否接受

法律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法院判决:在专利确权程序中,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方式“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合理的举措,专利权人采用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时,并非必须对独立权利要求作出限定。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从相关规定中无法预期修改权利要求时必须修改独立权利要求,且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也可能属于“缩小保护范围”的情形,不损害社会公众信赖利益。本案中某仪器公司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而未修改独立权利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此为由对其修改请求不予接受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主题词:#发明专利权无效、#修改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4-003案例:某仪器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半导体设备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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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4-09 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