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没有给付内容,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案件事实:河南高院判令某某公司返还张某某购房定金60万元及利息,新乡中院负责执行。其后某某公司以新乡中院重复执行、违法拍卖造成财产损失为由提出确认申请。河南高院裁定确认新乡中院拍卖行为违法,并告知可提出赔偿请求。某某公司向新乡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高院该裁定新乡中院裁定不予受理,某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

争议焦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没有给付内容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1:“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法院判决: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依据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违法裁定,没有给付内容,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本案中河南高院作出的确认违法裁定,主要内容是确认新乡中院司法拍卖行为违法,没有给付内容。某某公司依据该没有给付内容的裁定申请执行,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新乡中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主题词:#执行监督#给付内容、#受理、#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3-020案例:某某公司与张某某执行监督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首页    案例简讯    案例简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没有给付内容,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创建时间:2025-04-09 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