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某森公司为名称为“一种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及人脸识别方法与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某电脑公司等公司分别针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某森公司遂提交了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某森公司修改后的部分权利要求不符合规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某森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专利确权程序中“进一步限定”式修改如何审查?
法律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法院判决:专利确权程序中,关于某一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属于“进一步限定”的审查,应仅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比被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且增加的技术特征是否均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为准。
主题词:#发明专利权无效、#修改权利要求、#限制、#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4-002案例:北京某森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