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目的一般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为限,实际重构权利要求的,法院可不予接受

案件事实:某森公司为名称为“一种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及人脸识别方法与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某电脑公司等公司分别针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某森公司提交了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某森公司修改后的部分权利要求不符合规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某森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专利确权程序中“进一步限定”式修改如何审查处理

法律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法院判决: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式修改,一般应当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为限;以克服无效宣告理由所指缺陷为名,行重构权利要求之实的,可不予接受。

 

主题词:#发明专利权无效、#修改权利要求、#限制、#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4-002案例:北京某森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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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4-09 22:13